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利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2]35号),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确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省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已有二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年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
第三条 对经省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各市科技局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认真筛选,提出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议名单,填写《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议名单》(附后),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省科技厅,经汇总审查后,于每年11月底前将建议名单送省财政厅,经审查确认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于每年年底以前下达《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第四条 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五条 对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05年底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新开办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六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确认一次。
第七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