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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技局 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实施办法

【字体: 】 【2009-10-08】  【阅读:次】  【关 闭


              青岛市科技局 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实施办法
青科外字[2005]3号

 

根据国家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纲要(2004—2010年)》的要求,结合我市科教兴市发展战略需要,为促进青岛市科技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全面实施国际科技合作发展战略,搞好重点行业中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最终形成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青岛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吸引高科技人才,推动青岛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试点区(市)

为提高青岛市各区(市)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能力,支持各区(市)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建立国际科技合作服务平台,引进我市急需的高科技项目和人才,培养一支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人才队伍,青岛市设立国际科技合作试点区(市)。区(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负责试点区(市)的申报,青岛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负责试点区(市)的认定及其指导。

(一)认定的原则和条件

1、认定的原则

(1)按发展程度认定。即按照区(市)的国际科技合作水平、现有的条件和成熟程度进行认定;

(2)按方案认定。即按照区(市)实施方案中的条件、任务、目标、进度和可行性进行认定;

(3)分期分批认定。每二年认定一批。

2、认定的条件

(1)具有鲜明的国际科技合作产业特色;

(2)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有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

(3)本级三项科技经费或财政科技经费中,原则上达到5%以上的额度直接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业务;

(4)制定实施方案。在实施方案中应对试点区(市)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拟采取的措施。

(二)申报和认定

1、由区(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见附件),所在试点区(市)政府同意后,连同实施方案,报送青岛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

2、青岛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组织单位及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答辩;

3、青岛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履行批准手续;

4、经批准后由青岛市科技局颁发证书;

5、试点区(市)的认定时效为两年。第一年为试点的预备期,届时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后一年的试点期。

(三)建设

1、试点区(市)的职责

建立具备专人、专门机构、专项经费的国际科技合作服务体系;

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及科研院所的国际化进程;

开展调查研究;

组织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2、青岛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的职责

监督、指导试点区(市)的实施方案;

试点区(市)的企业及科研院所申请有关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通过专家咨询、信息共享和对外渠道等支持试点区(市)的国际科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

推广国际科技合作试点区(市)建设的成功经验。

(四)管理

1、试点区(市)应对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青岛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

2、青岛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对预备期的试点区(市)按照其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考核。对工作开展顺利的试点区(市),转入后一年的试点期,继续给与支持;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取消其资格;

3、青岛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承担试点区(市)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二、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

为推动青岛各区市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能力的建设,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带动辐射作用和稳健发展,青岛市设立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示范基地是指在国际科技合作的某一方面取得成功,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区域等,其中区域含行政区划或自然区划。示范基地分四种类型:国际科技合作示范研究院所类、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类、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区域类、国际科技合作示范服务机构类。

(一)认定条件

科研院所、企业、区域、服务机构,须分别满足不同的认定条件。科研院所类侧重于研究开发阶段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果。企业类侧重于产业化阶段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果。区域类侧重于区域整体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果和区域的国际科技合作服务体系的建设。服务机构类侧重于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服务成果。

(二)申报和认定

所在区(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协助申请单位向青岛市科技外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见附件)及今后两年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规划,由青岛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青岛市科技局批准认定。

(三)支持

示范基地内的企业或研究院所在申请国际科技项目、援外和受援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通过专家咨询、信息共享和对外渠道等支持示范区的国际科技合作服务体系建设;

示范基地内企业参与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在申请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青岛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应组织推广示范基地的成功经验,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四)管理

示范基地的时效为二年。每年认定一批;

示范基地应对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制定下一年度计划,所在区(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同意后,报青岛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

青岛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对示范基地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对发展迅速,为当地经济、科技等发展产生引导示范作用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发展缓慢的,取消其资格;

青岛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承担试点区(市)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三、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

为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青岛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通过国际科技合作实现若干科技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青岛市设立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

(一)申报条件

申报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对青岛市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对青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提升青岛科技发展水平,提高青岛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增强青岛科技竞争力,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或多边科技合作协定书中所确定的合作项目,或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议书中所确定的合作项目,或项目执行单位与外方单位签署的合作合同(协议);

已列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基础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或其他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的项目,在其执行过程中需要通过国际科技合作单独立项的项目;

申请单位须出具申报项目的已拨钱款证明或配套资金保证书。

(二)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

青岛市科技主管单位与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签署项目任务合同书,并依据项目合同的规定负责检查和监督项目的实施;

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青岛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或委托有关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检查;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结题时,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作出总结报告并填写验收申请表,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在合同规定的项目完成日期后30日内,向青岛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三)经费管理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鼓励各部门和各区市政府配套、承担单位自筹和外方资金的投入;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经费实行预算评审或评估制度,并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青岛市科技外事主管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计划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对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于违反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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