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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 【2009-10-08】  【阅读:次】  【关 闭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竞争能力,中央、省财政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技厅

2005年9月12日       

 

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化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大规模生产的前期性开发资金。
   第三条  转化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鼓励联合、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落实转化资金预算,分配、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科技厅主要负责转化资金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  支持方向、对象、重点与方式

   第五条  转化资金扶持的项目,是指通过攻关研究已取得科技成果,尚未进入产业化开发和大面积应用,通过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型实验,证明能够较快形成成熟适用的组装配套技术,在生产中具有大面积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第六条  需转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利于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和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或由省农业良种工程和市级以上科技攻关、星火计划等科技计划形成;
   (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已经引进但需通过中试熟化才能掌握其核心技术;
   (四)有推广应用潜力和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第七条  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创办农业科技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公益性强的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直接承担。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第九条  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
   (三)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四)农业环境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资源节约及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六)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七)农业生物技术及其制品成果转化;
   (八)食品安全关键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条  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
   (二)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成果转化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三)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支持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后续创新能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以及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申请资本金注入的转化资金项目,申报、立项及管理,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发布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资格和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论证,确定推荐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的项目,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直单位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五)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市场前景、投资概算、市场风险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择优推荐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确定省财政支持项目。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由科技部会同省科技厅与有关责任方签订合同;省财政支持项目由省科技厅与有关责任方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转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市以下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逐级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抵扣,严禁以任何理由提取管理费和奖金。
   第二十条  开支范围
   (一)分析、测试、计算费用,试验用材料、样本、样品、标本、消耗材料及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试验外协费;
   (三)科技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
   (四)为中试、示范所发生的差旅费;
   (五)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每年12月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视不同情况,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受理社会对转化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直接调查或委托调查,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财政、科技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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