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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的通知

【字体: 】 【2009-10-08】  【阅读:次】  【关 闭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隶属海关、新闻出版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科普基地、科普活动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关于科普基地的认定
    1、凡省内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研究机构可以申请科普基地认定,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使用税务发票。
    2、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研究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收入,每年不少于5万元;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地等,每次接纳人数不能少于50人,对外开放累计每年不少于200天;
(3)免费或以不高于普通票价50%的优惠价格对中小学生开放;对持老年证的公民免费开放;对有组织地进行参观的现役军人免费开放;累计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
(4)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配有5名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对有组织的参观活动配备讲解员;免费向参观者提供科普宣传资料;
(5)科普场所附带的非科普营业活动收入应与科普营业收入分别核算;
(6)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3、符合以上条件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需提交认定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图片等,经所在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接到申请后,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文给予认定,同时报国家科技部备案。不予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对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进行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科普基地的资格,并报科技部备案。
    5、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享受《通知》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科普基地,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按海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6、省科技厅每年三月份集中受理科普基地的认定申请。
    7、凡被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科普基地,必须将开放时间以及对有关人员实行优惠的做法等公布于众。
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等,必须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有关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挪用,科普场所不得改作他用。
    二、关于科普活动的认定
    1、省以下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各类群团组织如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在我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各类科普活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1)必须符合《科普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社会性、群众性科普活动;
(2)必须是活动的主办单位,并设置专门的科普活动组织工作机构;
(3)有具体的科普活动方案;
(4)建立完备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2、举办符合上述条件科普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一个月前,向活动举办地的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认定申请表(附件2)、科普活动批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和图片等。市科技局接受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应当负责活动的现场监督和过程管理。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当将科普活动总结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资料、图片等报经活动举办地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并在批准后一个月内报科技部备案。
    3、跨省举办的科普活动只能选择在一个省份申请认定,不得重复申请认定。
    4、经认定的科普活动申请免征门票收入营业税时,主办单位须持科普活动认定批准文件以及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通知》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附件:1、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    2、科普活动认定申请表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青岛海关   省新闻出版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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