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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字体: 】 【2009-10-08】  【阅读:次】  【关 闭


              山东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示范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级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积极性、创造性,山东省在积极参加创建国家级示范中心的同时,开展创建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活动。为加强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创建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能力建设和机制创新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科技部《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参照《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制定《山东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建示范中心是本着平等竞争的原则,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具有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之成为我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和创建国家级示范中心的后备军。

第三条 山东省科技厅对示范中心的创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归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省级示范中心的创建与管理工作,由山东省科技厅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示范中心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

第五条 山东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示范中心创建工作的有关规则、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

(二)负责组织示范中心的专家评审和认定工作;

 (三)负责定期组织对已认定示范中心的资格复审;

(四)择优对部分示范中心给予一定支持。

第六条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示范中心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二)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示范中心的申报工作;

(三)配合省科技厅组织对示范中心的专家评审和认定工作;

 (四)为创建示范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条件。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请示范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生产力促进工作两年以上,能按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颁布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业务规范》开展规范化服务,主导业务特色鲜明,服务能力较强;

(二)积极参加并按时完成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统计数据完整、准确,符合统计工作有关要求;

(三)有相对稳定的服务群体和服务收入,服务业绩突出,对提升当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明显推动作用;

(四)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已经或正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五)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并接受过生产力促进中心方面的业务培训;

(六)为企业服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中心从业人员总数的70%,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比例不低于70%。

第八条 示范中心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示范中心基本条件的单位可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山东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书;

(二)主管部门择优向省科技厅进行推荐和申报;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结合近2年统计指标进行综合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予以公布;

(四)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重点支持的示范试点工作内容第九条 具有地方或行业特色的精品服务、特色服务项目:

(一) 先进制造技术、制造业信息化等重大共性技术服务;

(二) 中小企业急需的信息服务、技术诊断、技术咨询等特色服务;

(三) 中小企业急需的先进管理技术方面的服务;

(四) 中小企业急需的引资、融资等方面的服务;

(五) 中小企业急需的无形资产评估、技术交易等方面的服务;

(六) 中小企业和生产力中心急需的人才培训业务。

第十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的国际化:

(一)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业务的国际化:包括为中小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提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类涉外方面的科技中介服务;

(二)生产力促进中心自身建设方面的国际化:包括引进国(境)外人才和管理技术,与国(境)外同类机构共建生产力中心等。

第十一条 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创新方面的示范试点:

(一)非营利机构试点;

(二)民营生产力促进中心试点;

(三)股份制生产力促进中心试点;

(四)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机制、分配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试点。

第十二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试点:

(一) 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试点;

(二)以大学为依托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试点;

(三)以大企业为依托建立生产力中心试点;

(四)以科研单位为依托转制为生产力中心的试点;

(五)在基层科委建立生产力中心的试点。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每年年底向其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写出书面总结;省科技厅定期召开范中心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对创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认定的示范中心在工作上、信息上提供各种支持;优先向科技部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示范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滚动支持,原则上每两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撤销其示范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负责解释。附件: 山东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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