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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字体: 】 【2009-10-08】  【阅读:次】  【关 闭


                     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资金(以下简称“良种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良种工程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业良种研究开发的资金。
    第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农业良种研发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良种研发。
   
第二章 支持的重点、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系)选育;
(二)地方动植物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创新利用;
(三)优良动植物品种的引进、驯化和创新利用;
(四)必要的良种良法配套技术研究。
第五条  支持方式
重大课题实行成本补偿方式,对课题研究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以省财政补偿为主,自筹为辅,资助最高为全额;重点课题实行定额补助方式,以地方支持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开支范围
(一)课题研究经费是指课题研发过程中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
1、科研所需分析、测试、计算费用,试验用能源材料、样本、样品、标本、消耗材料及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2、良种引进费用;
3、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试验外协费;
4、科技图书、软件购置、资料印刷等费用;
5、为课题研究、开发、试验等所发生的差旅费;
6、课题验收、成果鉴定所发生的费用;
7、申请品种权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是指用于项目宣传、调研、计划编制、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由省科技厅报省财政厅核定。
第七条  资金拨付
重大课题经费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课题依托单位;由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安排的良种工程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和渠道拨付。重点课题经费实行财政逐级拨付。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各市财政、科技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课题研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效益发挥。
第九条  课题主持人要严格执行课题经费预算。课题依托单位要对课题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对课题依托单位课题经费进行审计。对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提取管理费和奖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经省办公室同意。对撤销的课题,课题主持人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剩余课题经费如数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课题验收后一月内,依托单位要编报课题经费决算,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课题依托单位要加强课题节余经费管理。未完课题年度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课题节余经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办公室核批,可由课题依托单位用于该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良种工程课题形成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科技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鲁财农发[1998]106号文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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