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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研计划课题招标工作守则

【字体: 】 【2009-10-08】  【阅读:次】  【关 闭

                      山东省科研计划课题招标工作守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内部管理,恪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从业准则,规范公司招标工作行为,制定本工作守则。

一、接受委托

1、招标人与代理招标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必须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期限内办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办理委托范围之外的其他事宜。

3、不得与招标人有私下的交易或其他有碍职业操守的行为。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1、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项目材料编制招标文件,材料中如有不明确之处应及时和招标人沟通,经确认后方可改动。

2、编制的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必须经过内部主管审核后方可递交招标人审核,未经招标人审核并签字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售。

4、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发售招标文件。

5、严格按照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仅对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6、对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严格保密。

三、投标,开标

1、对于不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开标过程邀请厅纪检监察部门、公证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和公证,并记录在案。

四、评标

1、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要求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更改评标方法和标准。

2、严格执行评标的各项组织程序,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有倾向性的言辞。

3、邀请纪检部门、公证部门对评标的过程和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和公证。纪检部门有权对评标过程中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4、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数据汇总并排序,汇总的结果必须由公证员、纪检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5、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当场密封并上报招标人。

6、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确定中标人

根据招标人确定中标结果和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整理归档

1、整理招标评标过程中的所有材料归档备查。

2、将招标评标材料副本送达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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