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8号),为了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确认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为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以下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1.利用技术、管理和市场等方面的知识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如科技评估机构、科技招投标机构、情报信息咨询机构、专利事务所等;
2.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过程的机构,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
3.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合理配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技术人才中介机构、科技条件市场等;
4.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机构,如技术(成果)推广机构等;
5.从事科技普及、传播的机构,如科技普及(传播)机构等。
第三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省内有关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为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或项目提供服务;并且年度所取得的上述业务收入占年度总收入的70%以上;
3.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应不少于10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第四条 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向同级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为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或项目提供服务的合同书及收入证明。
第五条 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对本市的情况进行审查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经审查、确认后,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于每年年底以前下达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第六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中介机构每年确认一次。
第七条 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其中当年新开办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上述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全部税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2005年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新开办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