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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冠山东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管理的补充规定

【字体: 】 【2009-10-08】  【阅读:次】  【关 闭


             关于冠山东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管理的补充规定

各市科技局、民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管理工作,保障其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鲁科政字[2001]年376号)(简称《办法》),就申请冠以山东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管理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设立冠以山东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开办资金,并且最低开办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办公、科研场所,产权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其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四)有规范的名称,其中名称中以“院”作为组织形式的,其业务范围应涉及专业二级学科两个以上专业领域,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15人,并且办公、科研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
    二、申请设立冠以山东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除按《办法》第八条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函;
    (二)验资报告原件;
    (三)与原件对照无误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所有专职人员均需提交原所在单位同意拟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工作的证明材料;
    (五)上述材料原件均应在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存档。
    三、申请设立冠以山东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由拟任法定代表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四、申请设立冠以山东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拟投入使用的场所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有关筹备机构和人员应给予配合并提供方便。
    五、对申请设立医疗卫生、药品、食品、化妆品和压力容器等关系人身和公共安全的特殊行业或专业性比较强的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在充分征求具体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出具审查意见。
    六、对举办人之一为省级社团、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由这类举办人的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一般情况下,在成立登记前有关单位应当征求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有关批文和年检报告应抄送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七、冠以山东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原则上应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对变更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登记事项的,也可直接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因不及时备案导致不利后果的,由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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